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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营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体

发布日期:2013-06-02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刘奇  浏览次数:2700

  三、坚持家庭经营为主体是家庭的社会经济属性决定的
  1.多因素维系的家庭成员关系决定了家庭是一个最紧密的有机整体。
  家庭既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组织,也不是一个单纯的政治组织或文化组织,他有别于任何其他形式的组织,其维系成员关系的纽带具有多重性、复杂性和稳定性,既有经济因素,又有血缘、心理、情感、文化、伦理、社会、政治等多重因素,这些因素不仅难以把握、不可言传、无法量化,且相互交织、错综复杂,在诸多关系的调适中,宜浓则浓、宜淡则淡;宜多则多、宜少则少;远近亲疏,应时变化。自我生成,无需外力,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其他力量很难打破。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共识与合力,自然是最大化的,追求的利益与目标自然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每个成员都会在农业生产劳动过程中,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无需监督管理。
  2.家庭成员在性别、年龄、体力、技能上的差别有利于劳动分工和劳动力及劳动时间的最佳组合。
  农业生产作业项目,对劳动者体力和智力要求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特点,而农户家庭成员在性别、年龄、体力、智力上的多层次、多样性正好与此相适应。平时一人为主,忙时全家上阵,必要时还可以少量雇工,农闲时除了照看人员外,其他人还可以外出兼业,这样,家庭就成为一个小而全的生产单位,家庭成员在时间上和劳动力上的利用都可能达到最佳组合。因此,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农业生产能够最充分地利用各种劳动力,最有效地配置闲置劳动时间,恰当地进行劳动分工,通过家庭成员相互默契的合作与协调,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舒尔茨发表于1964年的学术专著《改造传统农业》一书中认为,传统农业在给定的条件下并不存在资源配置的效率低下问题,各种生产要素都得到了最佳配置,且充分发挥了自己应该发挥的作用。即使专门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专家,也找不出资源配置出了什么问题。
  3.最佳利益共同体的特性决定了家庭经营的动力是内生性的,且创造力全部用于生产性的努力,而不用于分配性的努力。
  家庭成员之间组成的这个利益共同体,无论从哪个方面考量,都是无与伦比的最佳组合,其水乳交融的紧密关系是无可替代的。不论内部矛盾冲突多大,一遇外部矛盾都会搁置争议,共同向外。从这个意义上说,家是国的缩小,国是家的放大。在这种关系上形成的家庭经营组织形式,无需精密的劳动计量与劳动报酬相衔接来激发活力,每个成员都会自愿地把家庭的利益当成自己的利益,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戮力同心,不讲价钱,不计报酬,拼命工作。这种自发性的自觉行为,更能激发出劳动者的主动性和创造力,从而实现管理成本最低,而管理成效最高的目标。其他非家庭性的利益共同体组织,总有一部分人把创造力用于非生产性努力,热衷于分配别人的财富而非自己创造财富,使创造力耗散导致效率衰减。

  四、坚持家庭经营为主体是世界农业的发展经验
  纵观世界农业发展的经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以家庭经营为主体,都是农业生产经营的最佳组织形式。
  纵向上看,在各种人类社会制度下,农业家庭经营始终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在原始社会时期,人类就是以家庭或部落为单位,进行着采集和狩猎以及简单的农业生产。在奴隶制社会,以奴隶主家庭为单位组织奴隶进行农业生产。在封建社会,农业更是经历了几千年漫长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时期。到了资本主义阶段,尽管资本主义工业革命把家庭农业纳入了资本主义大生产的轨道,但是却没有把农业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格局改变,农业顺应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发展而以一种新的面貌,即资本主义“家庭农场”的形式出现。多年的社会主义实践,苏联的集体农庄失败了,中国的人民公社失败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家庭承包经营的成功经验,也充分证明家庭经营为主体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平均每个农业经济活动人口耕地面积分别是我国的326倍、660倍、487倍、145倍,而我国近些年粮食总产和肉类总产均居世界第一。我国耕地占世界的7.2%,而2010年稻谷、小麦、玉米分别占世界总产的30%、18%、21%,可见我国小规模的家庭经营效率之高、效益之大。
  横向上看,发达国家的成功范例大都是家庭经营体制。英、法、美、德、日等国家,农业有80%以上属于家庭农场。英国是最早进入资本主义时代的国家,也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用以考察资本主义制度发展演变规律的主要对象。在英国,随着十九世纪英国谷物法的废除,自有自营的农场比例不断增加,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自营农场,在英国农场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不断加大,1914年为11.3%,1983年跃升为74.4%。与此同时,自营农场面积在农场总面积中所占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1914年为10.9%,1983年上升为60.2%。如果把北爱尔兰的情况考虑在内,这一比例会更高。在美国,在其农场演变的半个多世纪里,虽然农场数目减少了,但是大多数商品化农场都是由家庭经营的,立足于全家人的劳动,不雇佣工人或在农忙季节少量雇工,而美国许多雇工大农场是依靠政府各种补贴才得以生存和发展。在德国,经过私有化土地所有制改革,至1995年成立了3万多个不同形式的农场,其中约有90%是家庭农场或合伙农场。在法国,家庭农场是基本经营单位,尽管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其农场规模经历了由小到大,数量由多到少的演变过程,但农场经营规模的扩大并没有改变家庭农场占主导地位的格局,公司制农场仅占农场总数的10%左右。在日本,由于人多地少和土改后分田到户,普遍采取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目前的专业农户仍然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进行耕作。在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里,除南斯拉夫和波兰外,在一段时期内实行了农业的集体化经营,但是经济效益普遍不佳,都逐渐恢复了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格局。
  由此可见,坚持家庭经营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是历史的必然,是大势所趋,是各时期,各国经验的总结,是人类在经历无数次尝试后得出的适合农业发展的正确选择。

  五、坚持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多元互补
  家庭经营很好地解决了农业生产内部组织问题,但这种组织形式要更好发挥作用还必须具备一定外部条件。因此,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还需在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多元互动、多元互补。具体来说,这一新型体系应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新型职业化农民。
  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化农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新型职业农民在身份上不一定是农民,但是其从事的是农业工作,由于新型职业化农民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优势,他们可以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他们将固定乃至终身从事农业,是农业的真正继承人。
  二是农业专业大户。
  专业大户是土生土长的农民土专家,他们在家庭承包经营的框架内,通过投入要素的增加和组合的优化,使家庭经营的容量得到有效的扩充和提升,是对家庭内部开发致富领域的拓展。发展专业大户既符合农业结构升级转型的内在要求,又符合专业化的发展方向,更符合农村家庭的致富愿望。专业大户的培养,是我国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是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似于传统农业中的自耕农。中科院研究员党国英认为,我国农户平均经营规模应在60亩以上,种粮的多一些,种菜的少一些。现阶段,种粮规模百亩以上,土地利用率会提高10%,经济效益会提高25%。根据目前管理水平,技术装备,服务配套体系等多种因素,平原地区种粮农户不宜超过300亩,种菜不宜超过30亩。家庭农场应是我国农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同类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它是建立在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基础上的互助经济组织。它不但可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还可以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提供社会化服务,承担起农民组织、产业延伸、市场中介、分散风险和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功能。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专业合作,这既体现了农业合作的一般特点,又反映了农业发展现实,真正做到了“生产在家,服务在社”。
  五是带动效应明显的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是现阶段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有生力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龙头企业的选择,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对农民具有明显的带动效应而非挤出效应或“替代”效应。对那些只“代替”、不“带动”农户的大公司大企业,不仅不能支持,还应严格限制。
  六是农业服务组织。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起来,可以有效地把各种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家庭经营之中,能够把千家万户的分散生产经营变为千家万户相互联结、共同行动的合作生产、联合经营,实现小规模经营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大幅度降低市场风险。我国过去“公社﹢社员”的路子教训已经惨痛;眼下“公司﹢农户”的弊端正在显现;未来“农户﹢农户”的形式才是正途。

  总之,家庭经营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家庭经营为主是保证我国农业生产得以高效、顺利进行的基础保障,是农业进步和发展的基石。多元发展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形式的拓展和补充,通过多元互动、多元互补可以让农业家庭经营得到延伸和发展,进而确保家庭经营这一最适于农业生产的基本制度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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