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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实施稳定禽业生产财政补贴的问答

发布日期:2013-06-02  来源:海南日报  浏览次数:3565
  为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疫情对全省家禽养殖业的影响,最大限度减少农民损失,稳定养禽业发展,保障禽肉市场稳定供给,省政府拿出5000万元扶持禽业产销。就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省农业厅有关负责人。

  问:省政府为什么拿出5000万扶持禽业产销?
  答:3月下旬以来,受H7N9禽流感影响,海南家禽产业受到重大冲击,家禽价格急速下降,交易量锐减。4月份全省活禽交易减少50%以上,雏禽苗购买量减少48%以上,4月全省活鸡出栏平均价格11元/公斤,比3月20.8元/公斤下降47.1%。鸡苗严重滞销,全省每天平均约有20多万只活鸡、15万只禽苗滞销,部分种禽企业销毁出雏苗禽,或停孵种蛋,严重影响了家禽健康发展。
  通过补贴,保障种禽生产能力,稳定禽业发展,提升饲养户信心,保护饲养户的利益。

  问:补贴资金具体怎么安排?
  答:根据禽业产销实际情况,补贴资金分成四块。省政府安排补贴资金5000万元,其中:1770万元用于种禽场补贴,1630万元用于规模养禽场(户)补贴,1000万元用于禽肉收储补贴,600万元用于贷款贴息。种禽场和规模养禽场(户)补贴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至各市县财政部门。各市县根据方案要求,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抓紧落实资金报批手续,自方案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省级财政安排的种禽场和规模养禽场(户)补贴资金拔付符合条件的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养殖户,确保资金尽快发挥效应,稳定禽业生产。禽肉收储和贷款贴息根据最终审核金额由省农业厅下拔到项目实施单位,省农业厅根据各市县申报先后顺序下拔资金,用完为止。若禽肉收储或者贷款贴息有一项在规定时间内无法用完,省农业厅可根据具体情况商省财政厅互相调整使用。
  关于市县配套资金。各市县应按照省财政对市县种禽场和规模养禽场(户)补贴资金总额1:1安排配套资金,有条件市县可扩大配套资金额度,用于种禽场和规模养禽场(户)补贴。各市县可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市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贴方案和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各市县畜牧、财政部门在市县出台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市县配套资金拔付到具体的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养殖户,尽快发挥资金效应。

  问:政府补贴有哪些原则?
  答:主要坚持三个原则:
  (一)坚持稳定生产与促进增收相结合原则。通过财政补贴稳定禽业生产发展,增加饲养户养殖信心,减少农民损失,提高家禽生产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二)坚持财政补贴和养户投入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省市(县)财政补贴资金,对种禽场、规模养殖场、专业合作社、饲养大户及屠宰加工企业给予补贴,通过补贴带动饲养户投入。
  (三)坚持规范透明与公开公平的原则。补贴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加大宣传力度,让饲养户充分了解财政补贴的内容、对象、标准、方式,保证补贴规范透明,公开公平。张榜公布补贴对象,接受群众监督。

  问:实施补贴有哪些程序?
  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同的补贴内容有不同的补贴程序:
  (一)种禽场补贴和规模养禽场(户)补贴程序
  符合条件的种禽场和规模养殖场(户),按程序向所在市县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县畜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核查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且公示无异议后,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畜牧主管部门报送的补贴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种禽场和规模养殖场(户)。
  (二)禽肉收储补贴程序
  禽肉收储补贴工作由省农业厅统一组织和实施。对全省范围内具有资质条件的屠宰厂、冷库进行公开竞价,获取收储权。具体做法是:各市县上报具有资质的禽类屠宰、冷冻企业,省农业厅对上报企业进行综合评定,进行公开竞标,获取收储权。
  凡符合条件的愿意进行禽肉收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向市县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禽肉收储申请,经市县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农业厅公布的具有收储权的屠宰、冷冻企业进行禽肉收储。收储完成后,市县畜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收储量进行现场核实验收。验收合格后,市县畜牧主管部门将本市县实际的收储量汇总上报省农业厅,并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省农业厅对各市县上报具体储备数量核实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拔付到禽肉收储单位。
  (三)贷款贴息补贴程序
  符合条件的贷款企业者向市县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并提交与贷款相关的审核材料。市县畜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和资金用途进行审核,向省农业厅提出资金申请。省农业厅审核无误后,将贴息资金拔付到相关单位。

  问:补贴有哪些具体的政策?
  答:根据补贴内容,具体政策分为四大块:
  (一)种禽场补贴
  1.补贴对象。种禽场补贴对象为: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存栏种禽在2000套(含2000套,以2012年12月31日存栏数量为准)以上的种禽场(含辖区农垦)。
  2.补贴标准。按照种禽场存栏种禽套数分三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补贴:存栏量2000-9999套的种禽场一次性补贴不超过30万元,存栏量10000-49999套的种禽场一次性补贴不超过50万元,存栏量50000套以上的种禽场一次性补贴不超过70万元。市县财政可以在省财补贴标准基础上累加补贴。
  3.资金用途。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种禽补栏、购买饲料和扩大生产等支出,以保证种苗供应,不得用于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支出。享受补贴的种禽场要加强饲养管理,稳定种禽存栏量。  
  (二)规模养禽场(户)补贴
  1.补贴对象。规模养禽场(户)补贴对象为:年出栏肉禽2000只以上(以2012年全年出栏量为准),并且具有动物防疫合格证的规模养禽场、合作社和养殖户(含辖区农垦)。
  2.补贴标准。按照年出栏量分为四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补贴:年出栏量2000-9999只的养禽场(户)一次性补贴不超过0.4万元,10000—49999只的养禽场(户)一次性补贴不超过0.8万,50000—99999只的养禽场(户)一次性补贴不超过1.6万元,10万只以上的养禽场(户)一次性补贴不超过3万元。市县财政可以在省财补贴标准基础上累加补贴。既是种禽场又出栏活禽的养殖场(户),可根据种禽存栏量和活禽出栏量分别享受补贴政策。
  3.资金用途。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家禽补栏、购买饲料和防疫等支出,不得用于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禽肉收储补贴
  1.补贴对象。禽肉收储补贴对象分为:4月1日-7月31日期间,对自己生产的禽类产品或从市场收购禽类产品进行屠宰加工,进入冷库进行储存,并且储存总量达到10吨以上、储存时间2个月以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含辖区农垦)。
  2.补贴标准。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收储对象,每吨给予6000元补贴。
  (四)贷款贴息补贴。
  1.补贴对象。4月1日-7月31日期间,从合法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用于家禽养殖支出的家禽养殖企业、规模养殖场、专业合作社及专业养殖户(含辖区农垦)。
  2.补贴标准。按照实际流动资金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一年贴息支持,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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