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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海南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1638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

    (一)落实属地政府责任。要落实市县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和属地管理的责任,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特别是要建立市县、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同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落实到生产基地、收购、贮运、加工和流通环节,明确各环节工作分工与监管责任;暂不能明确的环节,也要共同执法,避免出现监管盲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环境安全、产品安全、产业安全。(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要按照省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统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衔接机制。农业部门负责种植业、畜牧业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海洋渔业部门负责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进入市场或加工企业后的监管;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出库环节的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工作。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要组织开展产地污染状况普查、监测和治理,把好生产环境安全关。要健全部门间联合协作机制,努力构建“横到边、纵到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网络。(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粮食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建立倒逼机制,指导、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按照制度规范进行生产经营。开展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评价,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推动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配合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粮食局)

    二、进一步强化质量监管

    (四)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要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到定点农资店购买农资并科学施用。严格执行农药、兽药使用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和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探索建立农产品收贮运主体和贮运设施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收、贮、运环节的进货查验、查验记录、自查自检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要认真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能的调整、机构设立、人员编制配备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屠宰等环节防疫条件的审核和整顿,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加强畜禽屠宰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管理,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追溯信息平台,并与农产品进入市场或加工企业后的追溯平台对接,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有效监管。(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牵头单位:省编办、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
    (五)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以“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企业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力争2-3年内,在全省80%以上“三品一标”认证企业以及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起主要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市场开办方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指导生产经营者做好索票索证,依法监督生产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查验记录等义务;制定市场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规范和标准,推动市场开办者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落实农产品入市前检测主体责任。力争2-3年内,在全省大部分县级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配送中心、超市和农贸市场建立起主要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机制。农业、渔业部门要加强产地检测和畜禽、水产品产地检疫,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生产标准化管理和关键点控制,落实农产品入市前检测主体责任,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关。(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牵头单位: 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配合单位:省工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粮食局)
    (六)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要统筹推进农药、肥料、种子、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生产经营监管,提高准入门槛,畅通经营渠道。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努力提高农业投入品质量整体水平。实行农业投入品经营品种备案管理制度,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到2015年,全省90%以上的农业投入品经营企业要落实农业投入品经营诚信档案和购销台账,95%以上的农药经营门店要落实农药实名购买制度,100%的市县要实现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追溯、“黑名单”等制度,对问题企业严格落实行业退出和禁入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

    三、进一步推进标准化生产

    (七)健全农业产地标准。各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强化规划指导,加快制定完善农业标准化发展规划,力争用3-5年时间,建立起以整治田块、改良土壤、建设灌排设施、整修田间道路、完善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配套农田输配电设施、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强化后续管护为主要建设内容的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体系。要集中连片建设高标准农田,配套完善水、电、路设施,改善耕作条件,提高优质耕地比重。(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务厅)
    (八)加快标准化推广。要坚持绿色生产理念,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积极建立以优势农产品、“菜篮子”产品、“三品一标”产品为主的农产品生产标准体系,以农产品采收、保鲜、运输、粗加工等环节为主的农产品收贮运标准体系。到2015年,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要率先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经营。要按照“选好一个项目、支持一个主体、执行一套标准、形成一片示范,带动一个龙头、创立一个品牌、致富一方百姓”的模式,深入推进“菜篮子”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和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九)加强品牌建设。要将农业标准化、规模化与品牌化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打造一批具有区域优势的优质品牌农产品。强化“三品一标”认证企业和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后续监管,增强公众对品牌产品质量的信心,夯实品牌建设基础。建立农业标准化达标评判体系,完善品牌农产品评价体系,对达标的示范县、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品牌企业,各市县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要加大农产品品牌宣传推广力度,扩大品牌农产品的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工商局)

    四、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

    (十)完善体系建设。按照有机构、有职能、有人员、有办公场所、有检测设备、有工作经费的工作要求,继续抓好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加强市县、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配备。有条件的乡镇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行政村一级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负责巡查并及时向农业部门报告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情况。进一步加强机制建设,实现监管、检测以及执法体系的协调高效运转。(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牵头单位:省编办;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
    (十一)加强能力建设。采取独立建设或资源整合、共建共管等办法,推进省、市县、乡镇三级检测机构建设。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发展第三方检测。要加强检测机构资质认证和考核,提高检测机构检测能力,规范检测行为。按照省级负责培训市县,市县负责培训乡镇、村的办法,抓好市县、乡镇、村三级监管、检测和执法人员培训。加大监管执法、监测预警、质量追溯等管理信息现代化的投入力度,强化监管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配合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二)强化风险防控。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排查各类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各市县除完成省级下达风险监测任务外,要认真制定和实施本辖区的风险监测方案,扩大监测品种和监测范围,对本辖区主要农产品、水产品、“菜篮子”产品和农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常态化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防范各类系统性风险。要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专家队伍,开展形式多样的预案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农业各类风险的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配合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五、进一步健全保障机制

    (十三)健全投入机制。建立健全市县、乡镇两级投入保障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和农业标准化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农业标准化、质量追溯、信息化管理等设施设备,保证必要的培训经费。加大市县、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机构的设施设备投入和资金支持,完善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条件。(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四)完善考核机制。各市县政府要结合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琼府〔2011〕27号)精神,切实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指标以及资金投入、体制机制建设等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农业、海洋渔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工作完成情况的督查督办力度,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活动。(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牵头单位:省农业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五)强化责任追究制。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合力,共同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效开展。依法强化农产品生产者和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个生产单位和农户。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和问责制,把责任分解到单位,分解到责任人。因监管不力而发生重大农产品安全事件的,对所涉及到的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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