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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08-10  来源:海南省政府  作者:海南省政府  浏览次数:8636

  (六)财力保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要按照规定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原则上直接用于支持平价商店建设的资金规模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15%。没有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要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进行扶持。

  四、平价商店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当严格履行协议约定,依法规范经营行为。
  (一)自觉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带头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抵制不正当价格行为。 
  (二)自愿承担稳价惠民的责任,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市场价格相对平稳时,保障货源充足,保持平价商品价格低于同类商品市场平均价格,发挥市场价格导向作用。平价蔬菜销售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平均价15%以上(以当地价格部门公布的监测数据为准),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商品市场平均价格5%。在市场价格显著上涨或异常波动时,带头执行政府价格调控政策,主动承担稳定市场物价的社会责任。
  (三)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内统一张贴经营承诺、农副产品管理目录、平价商品农副产品销售价格与当地同类商品市场平均价格对比表(价格对比每天公布,有条件的通过电子显示屏公布)、价格举报电话、企业服务电话等。
  (四)按规定做好商品和服务价费公示工作。平价商品分类集中摆放,一物一标签,详细标明产地和价格等。通过平价商品标识条或标示牌以及扎口胶等使平价商品明显区别于其他商品,方便消费者识别。
  (五)除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设立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外,应当签订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
  (六)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物价员,严格按规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价格信息资料,落实明码标价,贯彻执行各项价格政策等。
  (七)所经营的平价商品应当分类别、品种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农副产品平价商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地、供货单位、进(销)货日期、进(销)货数量、计量单位、价格、进(销)总额等,妥善保管相关单据和凭证。
  (八)建立完善的监控蔬菜等农副产品销量的电子系统,并能为政府掌握市场行情提供准确的数据。
  (九)平价农副产品的经营应当进行单独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并取得合法、真实的票据和凭证。
  (十)按规定用途使用政府补贴资金。
  (十一)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每半年将经营情况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五、政府部门的其他管理和服务
  第十七条  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宣传和指导,积极构建稳定蔬菜等农副产品生产和价格的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  政府要加强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管理,统一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标识,并给认定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颁发牌匾。牌匾名称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独立设立的冠名“××市(县)政府认定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二是在大中型超市内设立的冠名“××市(县)政府认定农副产品平价专营区”;三是在集贸市场设立的冠名“××市(县)政府认定农副产品平价交易区”;四是以农贸市场形式设立的冠名“××市(县)政府认定平价农贸市场”。
  第十九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商务等有关部门结合各市、县实际制定具体品种目录,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的农副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各市、县可根据季节不同适时调整品种目录;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需调整平价商品类别或品种的,应当报当地价格、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农业部门要加大力度落实常年“菜篮子”基地的面积、产能,大力扶持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常年蔬菜生产企业,扩大生产,保障平价商店农副产品的供应,及时协调解决农民卖菜难等问题。要强化对常年瓜菜的田头检测工作,保证常年瓜菜生产质量安全,保证平价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销售农副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门要做好城市平价商店的网点规划、推动产销衔接,扶持发展冷链物流,增加商品储备,确保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持续长期有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副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防止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保障“菜篮子”食品安全;主动做好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基础服务工作,保护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品牌,监控市场商户随意使用“平价”招牌搅乱市场。对随意用“平价”称谓注册的商铺要一一核实、清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涉农税收政策,加强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税收管理工作,确保与建设平价商店相关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为做好、做实各地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积极提供各种服务工作。

  六、考  核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认定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采取动态管理,实行定期与不定期考核。
  (一)定期考核。每年初,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商务、农业、工商等部门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不定期考核。由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所在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日常巡查和重要节假日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对平价商店开展不定期考核。主要对平价商店明码标价、制度公示、台账建立、经营的平价种类及销售价格、商品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
  (一)不按规定使用平价商店统一标识的;
  (二)未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的内容不完整的;
  (三)平价农副产品未使用专门的标价签或价目表标价,不按规定做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工作的;
  (四)销售的农副产品不符合平价商品目录有关类别和品种要求的;
  (五)不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设立物价员的; 
  (六)不按规定要求报送价格信息资料的;
  (七)违反相关规定,情节较轻没有造成社会影响且属初犯的;
  (八)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轻微的。
  第二十七条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政府发放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牌匾,并取消各项扶持政策: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履行有关约定或已不具备平价经营基本生活必需农副产品条件的;
  (三)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稳价社会责任的;
  (四)销售的农副产品短斤缺两或有质量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不服从管理和接受监督,责令整改后屡查屡犯的;
  (六)有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擅自将平价商店转租或改变经营主体的;
  (八)利用“平价商店”招牌进行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九)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的;
  (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主动申请退出的;
  (十一)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影响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合格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可继续以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名义经营,并获得政府相关政策扶持。政府对考核优秀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给予表彰鼓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收回政府发放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牌匾,取消各项扶持政策,并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七、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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