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市县农经部门要积极做好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推荐本地最有实力、最有优势、最有特色、最有前景的农业企业申报,并对申报企业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做出审查意见后正式报省农业厅。
二、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2000字左右),主要内容为企业组织形式、经营产品、企业规模等基本情况;企业被认定为省农业龙头企业后经济效益、发展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户的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民情况;公司发展前景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材料必须以电子版形式发至联系人的邮箱。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可用复印件,须盖会计师事务所的骑缝章)。
五、开户行出具信用记录证明和有效期内信用等级证明。
六、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地税务部门和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前一年至上一年纳税情况说明,如无法出具证明,则应具体说明有关情况。
七、市县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要写明具体的带动方式、利益机制和分别带动农户的数量。
八、农业质检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2年内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九、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或权属证书复印件。
十、企业取得的各种证书复印件,可根据情况据实提供: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科技成果等其他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前8项为必备材料,后2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盖企业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经查实有舞弊行为,将取消龙头企业申报资格。
十一、严格申报程序。申报企业在市县注册的公司、专业市场,报经所在市县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市(县)政府同意,由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将材料上报省农业厅;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公司及专业市场,由企业基地或市场所在地市县上报。如果在多个市县有基地、工厂、市场的企业,可由主要基地、工厂、市场所在地的市县上报。
十二、实行申报时间经常化,全年可以报送申报材料。
联系人:林伟,联系电话:65338100,电子邮箱:hnsnytnjc@126.com。
附件: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