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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标准

发布日期:2013-10-08  来源: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6799
  为规范海南省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地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标准》、《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建设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标准》等技术规程,制定本标准。

  一、实验室建设标准
  在现有实验室建设基础上,根据不同产品类别及检测参数对环境的要求进行合理分区,对实验室的水电气条件、试剂及样品存放、设备布局、温湿度控制、防火、样品消化和通风排气、照明、“三废”处理和安全等设施进行系统设计和改造。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由检测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和公用设施用房等组成,各类用房应合理安排、功能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实验及辅助用房由业务管理区、物品存放区、实验区和实验室保障区组成,采用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地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700平方米以上,实验区面积840平方米以上,分为:样品前处理室、天平室、高温设备室、感官评价室、快速检测室、微生物检测室、环境检测室、种子检测室、土肥检测室、饲料兽药实验室、畜产品质量安全实验室、光谱分析室、色谱分析室等。实验室建筑设计及装修工程应满足有关科学实验室设计的一般规范要求。互有影响会干扰检测结果的实验室之间应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筑面积一般应在600平方米以上,实验区面积260平方米以上,分为:样品前处理室、天平室、重金属检测室、快速检测室、环境检测室、色谱分析室、饲料、兽药和畜产品检测室等。实验室建筑设计及装修工程应满足有关科学实验室设计的一般规范要求。互有影响会干扰检测结果的实验室之间应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二、仪器设备标准
  在充分利用各质检机构现有仪器设备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坚持先进、实用、配套的原则,更新、配置部分高精密仪器设备,使精度和量程能够满足新形势监管的需要。
  地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重点配备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畜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有害有毒物质、有害微生物等定性定量分析检测仪器,以及采样交通工具。定量检测仪器设备要包括液质色谱仪和气质色谱仪等地市级实验室的基础配置,其中:天平、冷藏冷冻设备、干燥设备、制水设备等样品前处理及实验室常规设备69台/套以上,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离子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气质联用仪、液质联用仪等大型通用分析仪器14台/套以上,电导率仪、定氮仪、土壤水分测定仪等专用检测仪器设备17台/套以上,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有害有毒物质、生物毒素等快速检测仪器设备20台/套以上,PH计、高压灭菌锅、超净工作台等其他仪器设备14台/套以上,交通工具1辆。
  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主要以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指导辖区农业生产为目的,配备农产品安全检测、农业生产和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所需的基本设备,以样品前处理、快速检测仪器设备为主,兼顾农药等有害物质快速检测、定量分析、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采样等实际需要。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其中:天平、冷藏冷冻设备、干燥设备、制水设备等样品前处理及实验室常规设备57台/套以上,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等大型通用分析仪器4台/套以上,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有害有毒物质、生物毒素、土壤测试仪、流动检测车等快速检测仪器设备19台/套以上,PH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电位滴定仪、酶标仪等其他仪器设备9台/套以上,交通工具1辆。

  三、检测人员标准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经省农业厅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地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熟悉检测业务,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检测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5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熟悉本专业检测业务,具有一定管理能力。从事计量检定和种子、动植物检疫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检验人员,须有相关部门的资格证明。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15-20人,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不低于40%。
  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从事计量检定和种子、动植物检疫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检验人员,须有相关部门的资格证明。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10-15人。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工作要求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行业标准执行,对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中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高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师、高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师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四、运行操作标准
  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县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验,负责指导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开展检测工作;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督抽查任务;承担辖区内农业、畜牧生产组织、农产品流通组织的检测技术支持;承担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应急检测任务;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抽样和生产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检验;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标准宣贯和技术培训;接受其他委托检验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
  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是公益性的技术机构,应当设立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归属地位。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成后,运行费用从地方财政计划内的预算安排、各级监管部门下达的监测任务的工作经费以及社会上委托检验收费等方面解决。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在人员机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检测工作和检验报告等方面符合机构授权(或资格)认可和计量认证要求,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五、考核管理程序
  省农业厅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考核和管理办法,负责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考核工作。符合相关条件的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向省农业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质量体系文件、计量认证情况、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省农业厅及时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对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资格认可进行考核。通过考核的,颁发《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并予以公告。通过考核的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遵循检验检测结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服务的宗旨,及时将检验检测结果呈报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发布检验检测结果,或将检验检测结果运用到商业及其它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省内自律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可参照本标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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