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海南省卫生厅印发《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卫生地方标准、食品质量地方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海南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这表示食品企业标准须执行“海南标准”。
《办法》指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卫生要求,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与产品标准对应的检验方法与规程;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食品企业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一致。
《办法》对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或修订)、审批、备案、发布、实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指出,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省实际需要,会同省级农业、商务、工商、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并组织审评委员会专家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评审,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确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计划。标准起草组由食品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经过初步审查的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卫生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异议的,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可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反馈。该《办法》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卫生要求,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与产品标准对应的检验方法与规程;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食品企业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一致。
《办法》对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或修订)、审批、备案、发布、实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指出,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省实际需要,会同省级农业、商务、工商、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并组织审评委员会专家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评审,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确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计划。标准起草组由食品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经过初步审查的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卫生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异议的,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可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反馈。该《办法》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