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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6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海南日报  浏览次数:4001
   4月25日上午,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规定》将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对禁止不文明乘坐电梯的行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及其职责,电梯修理、更新费用承担等方面都予以了明确规定。
  1
  文明乘梯
  学龄前儿童乘梯应有成年人陪同
  根据《规定》,电梯乘用人不得有以下行为:在电梯内蹦跳、打闹,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以非正常使用方式按压电梯按键;用载人(货)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在电梯轿厢内吸烟等。同时,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的陪同下乘用电梯。
  《规定》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不文明乘用电梯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发现电梯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报告有关单位。
  针对部分海口市民有把电动车推到电梯、带回家充电的习惯,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严音莉表示,市民在把电动车推进电梯轿厢时,往往会碰撞到厢体,会对电梯的安全运行带来不良影响,把电动车带回家充电这一行为会带来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
  2
  杜绝“踢皮球”
  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及职责
  电梯发生安全事故后,追责时经常会遇到厂家、维保企业、物业公司之间互相推卸责任“踢皮球”的情况。《规定》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及其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业主共有的,共有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管理单位,没有约定的,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使用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托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未确定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电梯发生故障导致乘客被困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实施救援,并按照规定报告质监部门;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4个月等职责。
  如有违反,监管部门将按《规定》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处以1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3
  一键求助
  正在建立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
  《规定》同时要求质监部门健全电梯安全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对本市电梯应急救援实行统一管理,并与公安、消防应急救援平台联动。
  海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邓中波表示,目前,海口市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正在前期筹备中。该平台建成后,市民若遇到乘梯被困等紧急情况,一按求助按钮,求助信息将立马发送给安全应急处置平台、维保单位、使用管理单位、监管单位等,各相关单位将立即联动,及时救援。
  根据《规定》,若发生电梯事故时,有关方面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事后对电梯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质监部门将对该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4
  防止电梯“带病”运行
  明确电梯修理、更新费用承担
  为解决实际管理中因电梯修理等费用承担纠纷而导致电梯“带病”运行或者长期停用问题,《规定》明确了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的费用承担具体方式。
  根据《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有关电梯的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等。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电梯投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可以专项用于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住宅小区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已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法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摊。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属于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
  “海口市目前约有2万部在用电梯,2000年后建设的小区都为电梯设立了专项维修资金,但仍有1100余部老旧住宅电梯无专项维修资金‘兜底’。” 邓中波介绍,为此,2016年底,海口市出台《海口市无维修基金老旧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由政府出资50%,业主出资50%的方式推进市内无维修基金老旧住宅电梯改造更新。目前已改造更新了300余部,剩下的还在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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