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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出新规 开发项目禁占风景名胜区

发布日期:2015-05-29  来源:南国都市报  浏览次数:4249
    南国都市报5月28日讯(记者孙学新)土地一级开发必须符合“多规合一”的全省总体规划;项目选址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项目开发将有标准,达不到约定投入要求可收回土地……这些,都是省政府近日发布的《关于严格规范土地一级开发管理的通知》中的关注热点。

土地一级开发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不得以项目出让的方式代替土地使用权出让;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

“多规合一”形成的全省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土地一级开发必须符合全省总体规划。通知强调,项目区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项目选址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生态公益林等法律法规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

通知明确,严禁以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以及其他重点项目建设为名,通过编制相关开发规划,变相批准和实施土地一级开发。要建立动态地价指数调控机制,完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实行土地弹性出让年期制,激励节约集约用地。

同时,我省将制定项目用地标准,并在土地使用合同中明确土地用途、容积率、投资强度、投入产出等控制性要求,约定土地受让人达不到投资强度、投入产出等要求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建立土地退出机制,对达不到约定投入要求或建设要求的,可依法或者依约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通知指出,土地一级开发造成土地资源低效利用的,要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超过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工时间一年以上未开工、且未开工建设用地总面积已经超过近五年年均供地量的市县,除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和民生、公益性项目用地外,暂停其新增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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