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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农民成员不低于60%

发布日期:2014-01-26  来源:南国都市报  作者:孙学新  浏览次数:3455

日前,省政府制定了《海南省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十六条意见》,实行“先照后证”等具体措施,降低市场进入门槛,致力于为企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大学生就业等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记者今天从省政务中心省工商局审批办获悉,为让这一利好政策落地显效,省工商局专门出台了贯彻“省企登记制度改革十六条”实施意见。

  一般项目领营业执照后即可经营
  意见指出,由工商登记机关负责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登记。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意见明确,经营范围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市场主体应当在章程、协议、申请书等文件中记载经营范围,并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公司章程将有格式化
  意见指出,由工商登记机关负责制定公司格式化章程。格式化章程对股东会召开及表决程序、公司清算程序、工会组织等强制性条款予以规范;对由公司(股东)自主决定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经营期限、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任意性条款予以指导。
  工商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章程在“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上公布,供相关单位、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

  农民合作社成员60%以上是农民
  意见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种植、养殖、捕捞业,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农家乐和家庭农场经营,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为保护农民切身利益,意见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所占比例应不低于成员总数的60%,并开放支持跨省、市县户口的农民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经营服务者参与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将设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意见指出,从2014年开始,我省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网上年报系统提交年度报告。工商登记机关将在“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上设置“经营异常名录”,载入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已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提出恢复申请,工商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超过三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工商登记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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