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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发布日期:2014-01-26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高文 李琭璐  浏览次数:3682
  1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办公室副主任唐仁健共同解读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就中国农村的热点、难点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粮食安全:科技作支撑
  发布会上,陈锡文表示:“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是新世纪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第11次把每年一号文件锁定在指导农村的改革和发展上,可见党中央国务院确实对中国的‘三农’问题高度重视。当前中国农业农村发展正处在一个非常关键的时刻,连续10年中国粮食产量持续增产,农民收入也持续快速增长。”
  陈锡文着重说明了我国的粮食安全战略:去年我国的粮食总产量超过了6亿吨,达到了12039亿斤,比前年增产了247亿斤,比11年前的2003年产量增加了3425亿斤。今后粮食的基本方针是:“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
  唐仁健在针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体系建设时指出,最长远的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的保障根本出路在科技。今年一号文件对科技部分非常重视,主要提到良种和机械化两方面。杂交水稻已经改变了中国粮食的命运,让世界为之关注,同时,国家在良种上、品种上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机械化方面,2013年我国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已达到59%。今后的总要求和目标是推进以粮食为主的大田作物全程机械化,但机插秧、机采棉及糖料收获等薄弱环节仍不容忽视。
  在回答记者提出的关于谷物自给与适当地扩大粮食进口是否矛盾时,陈锡文说,这两方面并不矛盾。从供求的角度来说,今年的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两句话要求,即:要求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中国人的饭碗要装中国粮,主要是装中国生产的小麦和大米,目前作为口粮的小麦和大米97%以上是自给的;我国的进口粮食品种主要是大豆,前年的进口粮食总量达8042万吨,其中大豆占5838万吨。

  农产品价格:逐步建立目标价格制度
  针对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陈锡文表示,现在的粮价决定机制是通过政府制定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价决定。政府决定价格主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粮食生产的成本,二是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必须有合理的利润,三是考虑市场的供求关系。并不是说由政府制定的最低价和临时收储价就不考虑市场因素。但是粮食不断增产,而市场需求的粮食又有各种各样的品种,有个比价关系,相当程度上出现了不适应的情况。           
  陈锡文介绍,下一步改革的方向就是由政府制定最低价格、临时收储价格逐步转向实行目标价格。目标价格的方向是由政府告诉农民今年什么样的供求情况,提供一个价格水平的预测。而实际的粮食生产出来后,可能供求关系还会有新的变化,市场价有可能高于目标价格,也可能市场价会低于目标价格。
  陈锡文进一步阐释,当粮价高于目标价格时,城里的一部分低收入消费者可能承受的消费压力比较大,政府就会对城镇的低收入消费者进行适当补贴。同样,当实际市场粮价低于政府公布的目标价格时,政府就要对农民差的这一块进行补贴。到现在这还是一个理想状态的政策设计。
  陈锡文透露,今年我国可能会对一部分品种实行临时收购价格,主要是对新疆自治区的棉花和东北、内蒙古的大豆。这两个品种过去没有纳入最低收购价格的范围,但是都在收购以后由政府根据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实行临时收储价。今年打算对这两个品种先行试点,其他试点再进一步推进,现在正在制定具体方案。

  农业资源休养生息:五项措施逐步推行
  就如何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唐仁健说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一个比较突出的亮点就是提出要让过度开发的农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粮食“十连增”成绩很大,但是生态和环境付出的代价也非常大:我国人均耕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人均水资源大约是2100方,被认为是13个最贫水国家之一,我国的水土资源已经很紧缺;另外,我国化肥的使用量也是世界上最高的,大约是5800万吨,亩均使用量也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还有农药,大约是180万吨,还有农膜240万吨,这些都造成了土地一定程度的污染和地力的下降。
  陈锡文指出,将从5个方面入手,推进农业资源逐步休养生息:一是治理重金属超标耕地;二是25度以上陡坡耕地退耕;三是湿地退耕;四是水源的上游,特别是饮用水源的上游不进行农业生产;五是在超采地下水形成地下“漏斗”的地方,一方面严格限制超采地下水,另外对地下水要进行补给。
  “从2014年开始,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就会推进。”陈锡文介绍。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般农户仍是最基本主体
  “培育新型主体一定别忘了那70%、80%的一般农户,这些是我国农村今后最基本的经营主体。政府的扶持和支持政策还是应把重点瞄准一般农户,不能因为培育新型主体,就忽略普通农户。”就如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唐仁健指出,我国农产品生产绝大多数还是靠一般农户,在此基础上,这几年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四个主体各地都在培育和发展,今后各地适合哪类主体,就发育哪类主体。大田作物还是要靠农户,靠家庭农场,靠大户,其他非大田生产,譬如园艺、设施农业等,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作用发挥大些。
  “这四大主体间的关系,并不是简单取代和并列的关系,是相互交叉交融的,比如大田种植靠农户,加工、增值、进入市场、树立品牌,这些就需要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唐仁健提出,这四个主体从政策上讲,都要给予支持。今年的一号文件中,在对家庭农场的登记上,对农民合作社在税收以及其他方面,允许财政补贴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这些都是培育新型主体的举措。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
  对于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陈锡文指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三类,宅基地,公共设施和公益性用地,经营性用地,也就是乡镇企业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必须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只有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能允许进入市场,才能和国有土地享受同等权利和同等价格。能够进入建设用地市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数量其实并不是很大。
  陈锡文进一步解释说,可以想象,在城镇扩展过程中或者在工业园区扩大过程中,如果规划修改了,有一部分农村土地要变成城镇建设用地或者农业建设用地的时候,这里头符合规划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要和国有土地享有同等权利。就是说如果不符合规划,是不可能进入市场的。
  陈锡文着重表示,中央特别强调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谋定而后动,必须非常慎重稳妥地推进试点。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是长期以来一直争论的问题。此次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在回答关于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问题时,陈锡文强调,农户承包的土地可以实行三权分离,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现在提出承包权和经营权还可以分离,拿去抵押的是经营权,而不是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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